梅仙镇:强化全域禁炮 筑牢安全防线
2025-06-24 16:51:07          来源:梅仙镇 | 编辑:陈波吏 | 作者:李一飞          浏览量:8354
强化全域禁炮 筑牢安全防线

​烟花爆竹不同于普通商品,风险性极高,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为落实全域禁鞭禁炮要求,切实守护好全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梅仙镇人民政府就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及后果进行温馨提示:

一、烟花爆竹本身风险高,极易发生重大事故

烟花爆竹燃放时会产生巨大能量,形成高温高压冲击波对极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根据各医院的诊疗报告,每年春节期间都是烟花爆竹致伤的高发期,大多是炸伤脸部、眼睛、炸断手指等,严重的甚至危及生命;烟花爆竹燃放时产生的硫化钾、二氧化碳、氮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和大量的金属氧化物、碳粒等烟尘颗粒会损害人的呼吸道,诱发或加重哮喘、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巨大声响会刺激听觉,我国几乎每年都有因燃放鞭炮造成听力损伤、爆炸性耳聋、听觉迟钝等事例,同时,一旦操作不当,极易引发火灾,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二、管理随意,缺少监管,具有重大安全隐患

不法商贩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不懂如何规避风险,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同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处于监管盲区,易出现风险较高的伪劣产品,尤其是很多非法生产和储存窝点一般位于出租屋、废弃厂房、闲置房和空心房,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评估验收,不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条件,加上周围人员和环境复杂,就如同一颗会随时引爆的“定时炸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此,我们呼吁如果发现身边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举报电话:

0730-6771005(梅仙镇人民政府值班室)

0730-6771110(梅仙镇派出所值班室)

15842898548(李 梅仙镇应急管理办)

责编:陈波吏

来源:梅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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